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20000013897232J/1999-00149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1999-12-31 00:00:00 |
| 发文标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
| 文件编号 | 财税字〔1999〕303号 | 税种分类 | 营业税 |
| 政策法律法规 | 涉税通知 | 征收管理 | |
| 税收工作 | 服务对象 | 所有纳税人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